(原標題:開發商一房二賣,“業主”卻敗訴了!只因沒做這件事)
最近,大亞灣區法院通報了一宗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購房者席某狀告一房地產公司,請求該司承擔因其“一房二賣”而產生房屋溢價損失39萬多元,和一倍已付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款8萬多元。但這一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只簽了認購書未約定重要條款違約責任, “業主”敗訴
2014年10月,案外人劉某與被告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認購一套房,并向被告房地產公司支付一部分房款。
9個月后,被告房地產公司應劉某的變更申請函,將該房屋的購買人變更至某名下。同時,席某也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認購書》。
這份《房屋認購書》約定的內容,與上述房屋認購書確定內容一致。同日,原劉某支付的首期款一并更名至原告席某名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額為8萬多元房款的收款收據。
但沒想到,2016年3月,被告房地產公司將這套房產,另行出售給了其他人。
開發商“一房二賣”,為什么法院卻沒有支持席某的訴求呢?
承辦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房屋認購書》僅約定了訂購房屋的房號、位置、建筑面積、價格及付款期限,要明確約定雙方,需要另行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
如果對于房屋的交付標準、交樓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產權過戶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未作約定,則不符合將《房屋認購書》視為房屋買賣協議的情形。
遭遇開發商一房二賣,怎么辦?
1、起訴另一個買家
《物權法》規定,對于房屋這類不動產,必須辦理產權登記以后,才能取得所有權。所以您購買了商品房之后,并不代表房屋就成您的了。購房者應當及時的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商品房產權登記在誰名下,一般房子就是誰的。
我國法律是禁止一房二賣的,但這并不是說另一個買家就得不到房子。實際上,我國法律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說,在開發商把已經賣出去的房子又賣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房子已經賣了出去,而且第三人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支付了房款,并且辦理了產權登記,那么房子就歸第三人所有了。因此,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如果起訴另一個買家的話,一般不會成功。
2、起訴開發商違約
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協助購房者辦理產權登記,如果其瞞著購房者,私自將房屋又賣給他人,那么則構成商品房買賣違約。因此,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情況下,購房者應當及時起訴開發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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