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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隱瞞超生事實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送審稿)》昨日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明確深圳超生情形,并規定超生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對象與標準。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深圳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同時,為幫獨生子女家庭及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風險能力,深圳市、區政府擬建立戶籍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綜合保險制度,經費由各區政府統籌解決。
細化明確哪些具體情形算超生
為了保障深圳計劃生育工作繼續有效推進,深圳市衛計委在原《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基礎上起草《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簡稱《辦法》),并送市法制辦審查。昨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此公開征求意見,可于3月16日前發郵件至郵箱wangli@ fzb.sz.gov.cn,或關注“深圳法制”微信公眾號,在“互動交流—立法意見反饋”欄目提交意見。
深圳市衛計委介紹,在廢止深圳原計生條例同時,考慮到計生法與廣東計生條例都是從宏觀層面對計劃生育家庭發展作出規定,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包括生育支持、嬰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幫扶、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等方面,需要通過規章形式,對上位法尚未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幫扶內容作出規定,并與深圳原計生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妥善銜接。
深圳市法制辦透露,由于全省計生條例對超生行為規定比較籠統,影響特殊個案的判斷與定性處理,因此在全省條例對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處理的原則上,吸收基層計生部門日常工作的經驗,以深圳原計生條例有關規定為基礎,充分考慮公平原則,在全省計生條例規定范圍內細化明確屬于超生的具體情形。其中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可生育子女數的;涉嫌超生,拒絕接受、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非親子關系證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可以認定為超生。
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對象標準
除明確超生情形外,此次《辦法》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對象與標準。深圳市法制辦介紹,全省計生條例規定“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考慮到社會撫養費是一種補償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其征收目的為補償多生育子女占用的社會資源,從占用的社會資源數量來考慮,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和第二個(或以上)子女占用的社會資源是相同的。
“同時如果翻倍征收,數額可能高達一個子女50多萬元、70多萬元,實際操作非常困難,在多年征收實踐中,凡是超生了兩個以上子女的家庭,大部分采用規避或隱瞞的做法,基層計生部門很難征收到位。如果推行強制征收,極易引發尖銳的政府和群眾之間矛盾。”深圳市衛計委說,因此參考其他省份規定,此次《辦法》改變“超生兩個以上子女,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做法,規定為“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同時,《辦法》確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全省計生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按照計征基數的兩倍征收社會撫養費”,考慮到深圳原計生條例對非婚生育的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此次《辦法》沿用原計生條例的管理思路,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辦法》也明確查找不到另一方的非婚生育征收標準。基層計生部門在開展征收工作中,遇到許多單親母親無法確認子女的親生父親特殊情形,帶來對生育行為的定性與征收工作的困境。因此,此次《辦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另一方無法查實的,按查證屬實一方生育子女數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辦法》還規定,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其配偶可享受五天看護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與全勤評獎。
焦點
創新生育登記便民舉措
與“全面二孩”政策配套實施,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改為生育登記,由夫妻自主選擇生育時間。
同時,規定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包括流動人口夫妻,可以到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并規定街道辦可委托社區管理機構辦理,為群眾提供最方便的計生服務。
完善獨生子女保健費有關規定
1994年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13年已被廢止)規定特區獨生子女保健費為每月30元,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另一方是無業人員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員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雙方是無業的,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解決。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計生條例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將經費渠道改為市、區人民政府,但沒有明確發放標準,只規定具體發放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至今,因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處于重大調整期,深圳一直未能出臺具體辦法,仍沿用之前發放方式與標準。考慮到獨生子女保健費已處于逐步淡化,并退出執行的過程中,不適合再探索政府承擔經費的新辦法,故參照省計生條例規定,并維持深圳原來的發放標準。此次《辦法》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深圳戶籍夫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按照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戶籍地區政府統籌解決。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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