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經濟的綠色轉型已成為“十三五”乃至更長時期我國社會發展的關鍵。作為經濟和環境之間的重要橋梁,綠色金融的發展已經上升至國家戰略的高度。對此,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副主任董小君教授指出,為了實現綠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我們要努力做好四大體系建設,包括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及制度體系;完善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完善的綠色金融指標體系和多元化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
發展綠色金融是全球綠色轉型的大趨勢
記者:綠色金融的內涵是什么?我國為何要將發展綠色金融上升到戰略高度?
董小君:綠色金融,也叫環境金融、可持續金融,是指金融部門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投融資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旨在通過最優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組合解決全球環境污染和氣候變遷問題,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將發展綠色金融上升到戰略高度,是基于三個因素。從國際層面看,控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實現低碳轉型已上升為全球性問題。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金融體系與可持續發展之統一》報告,融資仍然是當前推進經濟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的最大挑戰之一。而綠色金融是金融業和環境產業的橋梁。綠色金融的意義在于金融業為控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和經濟綠色轉型提供融資支持。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發展綠色金融,符合全球綠色轉型大趨勢。
從國內層面看,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也面臨環境污染、資源耗竭、生態失衡等問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綠色產業已成為支撐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但發展綠色產業,我國目前存在著巨大資金缺口。據測算,中國綠色產業的年投資資金需求在兩萬億元以上,而財政資源只能滿足10%至15%綠色投資需求。這意味著,我國的綠色融資仍有1.7萬億至1.8萬億元的資金缺口。
從金融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看,發展綠色金融也是金融業發展的內在要求。綠色金融理念的提出和實踐是21世紀金融創新、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業競爭的制高點。發達國家的大型銀行很早就認識到,與整個社會的利益對接并相向而行才是銀行業可持續發展的方向。在一項對51家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和56家沒有實行的金融機構進行比較的研究中發現,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社會聲望更高。
我國綠色金融實踐尚處于探索階段
記者: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如何?面臨哪些障礙?
董小君:從當前我國金融界實踐來看,綠色金融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為有利于環保企業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這類金融產品如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二是利用金融市場及金融衍生工具來限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表現為碳交易市場與碳金融相關的產品和服務。
綠色信貸。綠色信貸主要指銀行在信貸方面控制對環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和支持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項目貸款。在國際上,企業信貸有一個通則,即“赤道原則”。這是商業銀行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在項目融資方面全面地考慮環境因素的國際金融行業基準,并為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提供了一個框架。在赤道原則背景下,2007年7月30日,原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聯合提出“綠色信貸”政策。2012年銀監會發布了《綠色信貸指引》,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開展綠色信貸。興業銀行第一個實行“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目前,我國綠色信貸發展較快,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余額達到7.26萬億元,占各項貸款的9%。其中節能環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愛基,凈值,資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愛基,凈值,資訊)貸款余額1.69萬億元,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余額5.57萬億元。
何謂綠色債券?狹義“綠色債券”是指氣候債券,廣義“綠色債券”則是指所有與環境保護行動相關的債券。在用途上,與普通債券相比,綠色債券更強調募集資金的“綠色用途”,主要集中在二氧化碳減排、能效提高和環境改善三大領域。在期限上,綠色債券有助于緩解期限錯配對中長期信貸的約束問題。中國銀行業平均負債期限比較短,一般是6個月,而綠色債券,銀行可以發5年、7年、10年的中長期債。2015年10月中國農業銀行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了首單綠色債券,開啟了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綠色債券的先河。2015年12月22日,央行發布了關于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公告,明確了銀行間債券市場推行綠色金融債券,重點支持溫室氣體減排等六類綠色項目。2016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承銷發行境內首只綠色金融債券。到2016年底,中國綠色金融債可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占全球綠色金融債總規模一半以上。
何謂綠色保險?綠色保險通常是指與環境風險管理有關的各種保險計劃,其實質是將保險作為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工具,以應對與環境有關的一些問題,包括氣候變化、污染和環境破壞。目前,我國綠色保險主要方式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5年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供風險保障244.21億元,同比增長7.52%。當然,保險機構也在探索推出針對低碳環保類消費品的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牧業災害保險等產品;鼓勵保險資金、基金投入環境友好型綠色產業;建立完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巨災保險制度。
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是中國綠色金融的重要探索。目前有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深圳和湖北7個碳排放交易試點。2017年我國將開啟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近年來,商業銀行陸續推出與碳排放相掛鉤的綠色理財與基金產品。但由于我國相關政策法律不允許金融機構直接參與交易,只能通過提供碳金融業務產品和服務的方式參與到碳排放權相關業務的交易中,參與碳排放交易的僅是企業。
目前國內綠色金融的實踐尚處于發展探索階段,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綠色金融政策法規不健全。近年來,我國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法規,但整體來看,不論是國務院、環保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部委,還是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涉及綠色金融發展的指導意見,多停留在部門規章制度與指導性層面,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形成。
二是綠色金融標準不完善。目前金融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還未能建立起統一和清晰的環境評估標準,已有的綠色金融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綠色金融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綠色金融資源配置不均衡。其一,綠色金融融資向政府主導型的環保項目傾斜,中小環保企業的融資規模較小。其二,綠色金融產品主要是針對企業,針對個人、家庭的非常少,缺少鼓勵綠色消費的產品,從而導致綠色金融產品難以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
發達國家的經驗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記者:國外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有哪些可以借鑒的經驗?
董小君:國外綠色金融實踐出現較早。早在1974年,前西德就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環境銀行。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出臺了“超級基金法案”,要求企業必須為其引起的環境污染負責,從而使得信貸銀行高度關注和防范由于潛在環境污染所造成的信貸風險。隨后,英國、日本、韓國、歐盟等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進行了多種嘗試和探索。這對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歐盟于2004年頒布并實施了《歐盟環境責任指令》。美國將金融機構的環境責任寫進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貸方責任(lender liability)。標準普爾在評級時就充分考察ESG元素,即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2010年,韓國政府公布了《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在該法中規定了促進低碳綠色增長的一系列措施。
第二,政府通過各種政策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發達國家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背后均有財稅政策支持的背影。英國為解決綠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的市場失靈問題,引導私人投資大量進入綠色產業領域,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了政策性銀行——英國綠色投資銀行。2013年美國馬薩諸塞州政府,將發行綠色債券所得資金直接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歐盟規定綠色信貸及證券化產品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建立綠色金融評估體系。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大都建立了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系統。在美國,一些進出口銀行制定了環境評估政策,對各類項目的銀行貸款,需要事先進行環境影響的評估。英國倫敦金融創新研究中心制定了一套環境風險評估方案,對企業的環境風險評級。花旗銀行設立了環境與社會政策評估委員會,建立了覆蓋所有銀行業務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在擴展赤道原則實施范圍的同時,提高了實施標準。匯豐銀行將赤道原則融入信用風險管理中,根據分類和評估的結果決定是否提供融資及融資的額度。日本瑞穗銀行,對項目融資和銀團貸款制定符合赤道原則的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
第四,發達國家的綠色金融產品構成更加豐富。目前,發達國家金融機構擁有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已經涵蓋了多領域,涉及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從綠色金融產品的實施主體來看,主要可分為四類:零售銀行、企業及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和保險;從綠色金融產品涉及范圍看,涵蓋企業、家庭、個人等不同對象,受眾范圍廣泛。
構建四大體系促進綠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
記者:對于實現綠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您有哪些建議?
董小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綠色金融體系建設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實現綠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需努力做好四大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及制度體系。在法制建設上,盡快制定并完善系統的法律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綠色金融基本法及綠色金融監管等。在制度層面包括:(1)在更多領域和行業推行強制性的綠色保險制度,構建綠色信貸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聯動機制。(2)明確金融機構和企業的環境法律責任和環境披露義務,規定機構綠色投資使命。(3)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綠色金融具有正外部性,要將外部性內部化,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宏觀政策和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引導有關各方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激發市場活力。如政府可以通過公共財政資金,以貼息、稅收優惠、信貸優惠等多種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到綠色金融活動中;通過PPP 模式等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綠色金融投資領域。
三是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指標體系。與金融法律及政策創新推動頂層設計改革不同,綠色金融指標體系構建更著眼于金融體系的微觀基礎。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環保部等部門聯合牽頭研究并確定綠色評級標準和方法,由評級公司對企業和項目進行綠色評級。方便金融機構獲得企業或項目的環保信息,以確保綠色金融制度的貫徹與執行。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金融機構在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時,既要滿足投資者對于綠色金融產品的投資需求,增強銀行的競爭力,同時也要實現全民參與。在綠色消費產品創新方面,商業銀行可以重點研發與綠色指數相關的個人房屋貸款與環保車型的貸款,將碳排放貸款利率與環保觀念結合起來,鼓勵個人客戶的綠色產品消費行為。在理財產品創新方面,可以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開發與環保指數、氣候指數和水資源指數等相關指標掛鉤的理財產品。 (圖片 明天)
董小君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副主任、博士生導師、教授、學科帶頭人。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經濟學評審組專家,全國婦女“創先爭優”先進個人,中央國家機關“巾幗建功”先進個人。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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